第23章(2 / 3)

p> 直接拿着记录,让他看了一遍。

确认无误后,签个字,就让他直接走人了。

其实想想也知道,可能放在前面没建国时候。

宗族大于礼法,两个人没婚书就搞在一起,说不好都可能被浸猪笼。

放到十几年以后,俩人最轻也可能被绑起来,脖子上挂了破鞋,拉出去游街。

但是,现在刚好处在建国初的这个阶段。

他和白寡妇这点事儿,完全是马尾栓豆腐——不值一提。

上半年四月份,第一版的《婚姻法》刚颁布施行。

到现在也不过半年。

可想而知,对整个社会的婚恋观影响力能有多大。

别说这个时候,即便放到后世。

结婚多年,直到孩子上学需要材料什么的,才去补领结婚证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这种事情又纯粹是民不举官不究,只要不是两个人里面一方有婚姻关系,那就完全不违法。

建国初的这个阶段。

一方面要解决前面留下的一夫多妻的烂摊子,另外就是给青楼女子找老实人的任务仍然很急切。

甚至对于妇联而言,同样也对于寡妇改嫁是持大力支持的态度。

他们这种鳏夫寡妇两厢情愿地搭伙过日子,又没伤天害理。

哪怕真的没去领证,那也真的屁都不是。

就算有什么风言风语,被举报了,最多也就是批评教育。

外加着敦促他们领证,尽快持证上岗。

毕竟,他们这种,咋也算是“事实婚姻”。

实际上,一直到后面的一九八九年,新版的婚姻法还有相应的条款。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里面说明了两件事情:

一件事情是:当年,其实就已经承认事实婚姻的形式。

第二件事是:也是到那时候,才有了“非法同居”这个概念。

当然,这中间几十年,社会形态的改变,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比如说,到了五十年代后期。

“阶级斗争为纲”、“政治决定一切”成为评价两性关系的主要价值标准。

从那时候起,两性关系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由社会齐抓共管的公事。

所以出现了性伦文化的政治大批判。

批判的对象或内容直指所谓的“破鞋”、“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男女交往过密”等方面。

甚至到了六十年代初,凡是具有性爱字眼的作品都会受到社会上广泛的批判。

这才会出现,热恋的男女都不敢在街头拉个手的怪相。

这要是亲个嘴,那搞不好就得进去蹲几年。

这样扭曲的婚恋观,一直持续了二三十年,才随着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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