蔽风险认知。
当个体相信“自己的成功完全源于能力”
,便会忽视运气、时代红利等外部因素:那个靠政策红利崛起的企业家,可能误判自身实力而盲目跨界;那个靠投机暴富的投资者,或许会将偶然成功视为必然,最终在市场波动中惨败,但“狼性”
的自负让他们难以承认局限。
需要强调的是,“狼性”
并非富人的本质属性,而是特定社会结构的产物。
当资源分配更公平、市场规则更透明、社会监督更有效时,所谓的“狼性”
会自然受到约束。
例如,当反垄断法严格执行时,企业的垄断冲动会被遏制;当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时,资本的信息优势会被削弱;当公共服务均等化时,精英家庭的特权会被限制。
此时,“掠夺”
会让位于“共生”
,“独占”
会让位于“共享”
,“操控”
会让位于“公平”
。
因此,批判狼性不如反思放纵“狼性”
的土壤。
就像草原上的狼群若有生态平衡制约,也会维持适度捕猎,人类社会的富裕群体若能在制度框架内释放创造力,同样会摆脱“掠夺性”
的标签,成为有边界、有责任、有温度的个体。
说到底,“狼性”
的本质不是人性的优点,而是资源分配机制在个体身上刻下的印记。
理解这一点,我们才能越对强者的盲目崇拜,直面社会结构的深层问题,让每个生命都不必用“掠夺”
换取生存,用“独占”
获得安全,用“操控”
定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