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另外,以罚代刑,交钱免予处罚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罚钱者,直接判决罚款即可,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
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优良”的传统。
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只要交钱,就可以免予刑罚。
比如,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杀人案,造反案等特别重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才不能交钱免罚。
这一制度,为历朝历代所采用,大明也不例外。
当然,比起汉朝,大明已经好多了。
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交一笔钱后,便免罪了。
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还是可以交钱免刑。
在朱允熥看来,这实在太荒谬了。
法律真成了有钱人的法律。
这一条,非改不可。
杨士奇轻轻点头,道:“太孙殿下想得周到,此项确实该废除了。”
眼下大明国库又不差钱,以罚代刑,毫无必要。
但罚款又是必须的。
有些罪,只能罚钱,也必须罚钱。
姚广孝亦轻轻点头,道:“如此安排甚妥。”
“还有都察院。”朱允熥目光内精芒一闪,道:“都察院亦要大改,原来的职责主要作为三法司之一,监督办案审案,日后只作为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
“加强都察院的监察之权。”
“对于官员违反朝廷法令,品德低劣等诸多行为进行监察,派出监察御史巡视天下。”
在朱允熥看来,都察院是非常有用的监察机关。
一方面,都察院皆是文官,从上到下,朝廷所有官员对于都察院监察,并不存在任何抵触情绪,天下官员的接受度很高,由他们对官员进行监察,名正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