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仔细研读合作协议后,哈尔斯的脸色变得铁青。
因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1、所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永久归属蓬莱影业。
2、合作仅限于单部影片,且需经蓬莱影业技术评估。
3、项目全程需有蓬莱影业技术团队驻场监督。
4、影片质量需达到蓬莱影业制定的标准。
说白了,这就相当于技术还是蓬莱影业的,压根和合作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
更为关键的是,是否合作将由蓬莱影业进行评估。
这份滴水不漏的协议,彻底堵死了技术转移的可能。
许参之所以做这样的限制,是有着深远的战略考量。
其一,针对性的防御机制,防范任何企业通过任何形式获取核心技术。
当然,这里面就包括罗德里格斯家族派系的企业。
这种精准狙击的商业战术,让对手连迂回突破的机会都没有。
其二,严苛的质量门槛。
协议明确规定,使用蓬莱影业技术的影片必须通过艺术评审委员会的审核。
这就相当于在影视行业竖起了一道技术应用的“柏林墙”,将粗制滥造的影片彻底挡在门外。
为此,许参还制定了技术开放的三个阶段。
1.0阶段:技术驻场模式,确保核心机密不外泄。
2.0阶段:待新一代技术成熟后,逐步开放旧版授权。
3.0阶段:通过专利壁垒构建长期竞争优势。
有人可能想到了抄袭,或者高仿。
但这是行不通的。
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蓬莱影业更是布下天罗地网。
蓬莱影业在全球范围内累计申请专利387项。
并且组建庞大的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更绝的是,与各国院线建立侵权影片拦截机制。
这种“技术+法律+商业”的策略,让任何企图抄袭的对手,都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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