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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牙子或者府衙反馈给少府司,少府司核查之后便会做主撤掉契约。
不仅如此,买家还要赔付银钱给奴婢并交付罚款给少府司,更严重的时候,买主还有可能因为犯罪被转送当地府衙,直接挨板子坐牢。
除了这些铁律,每个月雇主还是要给奴婢开工钱,要提供衣食,生病了要给看病,诸如此类的东西也都有细则。
硬要沈曼来说的话,这种形式的人口买卖更像是签了长期合同的劳工。
除了身份上不好看之外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比起吃不了饭活不下去,或许有个安身之所已然就是大部分人的愿望。
顺便像铁叔秀菊那般‘务工’人员不属于这个范畴,那些属于‘佣工’。
当然,无论是佣工还是奴婢,只要雇主愿意选择哪种都可以,但硬要计算的话,奴婢的话长期效益比较高。
只要一开始出一笔小钱,后面价格固定不说,人也不会随便乱跑,会减少不少麻烦。
试想培养一个仆役也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若是佣工的话,他干了两个月就说不干了,你这边是完全没有办法。
但奴婢就不一样,奴婢短则五年,长则十年二十年,只要奴婢凑不到钱给自己赎身,他就必须一直在你这干下去,这样起码稳定些可以有保证。
而且走了奴籍的人哪怕是买家搬家也必须要跟着一起走,这也是少府司那边规定死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