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号”、“华夏号”两艘四十丈铁骨飞剪船,与“明州号”、“杭州号”、“越州号”、“苏州号”四艘二级飞剪船组成的船队,从昆山拔锚,缓缓向南驶去。
船行渐远,陈诲还在心潮澎湃地回想着恰才大王表现出来的大手笔。钱惟昱给陈诲的两部书当中,第一部是仓促编成的《农政全书》,写了诸般华夏素有之物,以及一些“明年新发现之物”。而第二部书则是拟定名为《吴越专利律》的刑名律令典籍草案,乃是着刑部、户部一并编纂的,其中由如今兼着户部尚书的平南军节度使钱亿担任总撰官。
这部《吴越专利律》当然不可能是千年之后的专利法,但是却异曲同工地对其进行了符合这个时代价值的借鉴。因此,陈诲看到的草案上写着的主要内容,乃是吴越国政权对于开拓海外发现、引入物种交流者的巨大激励。
按照此法,首先吴越国会编纂《农政全书》,并且由吴越朝野的邸报系统公示天下、搜集未被纳入《农政全书》初稿的农林牧渔品种,一旦穷尽搜集之后,便会做出范围登记,凡不在此列的物种,便认定为并非华夏固有之物,将来如要种植,就要统一征收“新作物引种专利税”,具体的税率暂定为五税一,也就缴纳总收成的两成分量。其中一半、也就是总收入的一成收归吴越国朝廷所有,作为朝廷的得利以及协助代征的手续费;另外一半,则由朝廷代征后统一转交给发现这一物种的团队及发现物种时探索行动的投资人。
当然,这种物种的发现自然是要到吴越朝廷的户部进行登记造册,才能确定权利人进行保护,如果发现者不实施登记的话,朝廷有发现这样的物种也可以自行将发现权收归国有,并且由朝廷推广、照样进行专利税的征收。只不过这一来,专利税的获益就不存在“发现者分享”这一说法了,所有两成的收成都由朝廷获取——这个律条的规定,是为了打击和绝杀那些发现了新物种之后敝帚自珍,自己小范围偷偷种植,自己获利,同时又进行严格种子管制、杜绝种子外流、不肯推广的人。因为有朝廷出面,这种拒绝“专利授权”的人就会被“无偿强制授权”。
同时,这种专利税费的征收和获利也不是无限期的,按照律令的规定,是从朝廷开始征收之日起,征收满二十年便结束征收。二十年后,无论是朝廷还是专利权人,都不再从其中获得垄断性利益。
最后顺带说一句,多年前吴越王亲自从占城国弄回来的占城稻,如今已经被正式定为“外来物种”,正式发现年份则钦定为周世宗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