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6章 早会制度(2 / 3)

实不薄——

一个穷学生,如今开着局长的赠送的轿车,加着公家的油,在县城里体体面面地当刑警。

这份知遇之恩,现在人家落了难求上门来,岂有不帮之理?

但他指节白地攥紧方向盘。

帮归帮,分寸绝不能丢。

冒充钟衙内去稳住袁梦莹可以,搂搂抱抱都可以,但若是假戏真做

如果真的生了男女关系,那便是踩了法律的红线!

刑法课上教授敲着黑板强调的场景历历在目:

"

强奸罪构成要件之一——违背妇女意志!

"

即便袁梦莹自愿与"

钟衙内"

生关系,但若她误将田平安认作钟衙内,这种同意基于重大误解,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我田平安好歹是个“学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从头背到尾,可不是为了纸上谈兵。

这法律条文,终究要落到实处的。

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o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冒充钟衙内去私会袁梦莹,这事儿定性很清楚:

完全符合“其他手段”

——利用欺骗方式,使女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依据法理,冒充特定关系人与之生性行为,使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

的,仍构成强奸。

法理逻辑清晰如镜:

1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

2客观上实施冒充行为;

3被害人因误解而"

同意"

4该同意因欺诈而无效。

四要件齐备,便是三年起步的重罪!

桑塔纳驶过司法局新建的二五普法宣传栏,大红标语刺眼:

"

学法守法用法,共建法治社会!

"

田平安猛地踩下刹车。

轮胎碾过柏油路面,出刺耳的摩擦声。

冷汗顺着他的脊椎滑落——

自己这个政法大学的高材生,差点成了法治宣传的反面教材。

司法局的大楼就在眼前,钟衙内就在里头当着他的土皇帝!

这会儿怕是刚开完那狗屁早会,正人模狗样地喝茶看报呢!

我现在就冲进去把事儿搅黄?

把理店的卡狠狠摔他脸上?

把这破桑塔纳的钥匙砸回去?

当场脱了这身衣服甩他一身?

可我妈的救命钱呢!

他请的专家、垫的医药费,那些已经揣进兜里的奖金,还有刑警队那份我盼了半辈子的调令——

这些泼出去的水怎么收得回!

他奶奶的!

这根本就是条贼船!

上了就下不来了!

劲!

走一步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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