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不薄——
一个穷学生,如今开着局长的赠送的轿车,加着公家的油,在县城里体体面面地当刑警。
这份知遇之恩,现在人家落了难求上门来,岂有不帮之理?
但他指节白地攥紧方向盘。
帮归帮,分寸绝不能丢。
冒充钟衙内去稳住袁梦莹可以,搂搂抱抱都可以,但若是假戏真做
如果真的生了男女关系,那便是踩了法律的红线!
刑法课上教授敲着黑板强调的场景历历在目:
"
强奸罪构成要件之一——违背妇女意志!
"
即便袁梦莹自愿与"
钟衙内"
生关系,但若她误将田平安认作钟衙内,这种同意基于重大误解,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我田平安好歹是个“学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从头背到尾,可不是为了纸上谈兵。
这法律条文,终究要落到实处的。
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o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冒充钟衙内去私会袁梦莹,这事儿定性很清楚:
完全符合“其他手段”
——利用欺骗方式,使女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依据法理,冒充特定关系人与之生性行为,使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
的,仍构成强奸。
法理逻辑清晰如镜:
1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
2客观上实施冒充行为;
3被害人因误解而"
同意"
;
4该同意因欺诈而无效。
四要件齐备,便是三年起步的重罪!
桑塔纳驶过司法局新建的二五普法宣传栏,大红标语刺眼:
"
学法守法用法,共建法治社会!
"
田平安猛地踩下刹车。
轮胎碾过柏油路面,出刺耳的摩擦声。
冷汗顺着他的脊椎滑落——
自己这个政法大学的高材生,差点成了法治宣传的反面教材。
司法局的大楼就在眼前,钟衙内就在里头当着他的土皇帝!
这会儿怕是刚开完那狗屁早会,正人模狗样地喝茶看报呢!
我现在就冲进去把事儿搅黄?
把理店的卡狠狠摔他脸上?
把这破桑塔纳的钥匙砸回去?
当场脱了这身衣服甩他一身?
可我妈的救命钱呢!
他请的专家、垫的医药费,那些已经揣进兜里的奖金,还有刑警队那份我盼了半辈子的调令——
这些泼出去的水怎么收得回!
他奶奶的!
这根本就是条贼船!
上了就下不来了!
劲!
走一步看一